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京顺利召开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京顺利召开
2019年3月31日上午,“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联合举办,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单位的领导同志,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主持。马怀德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依次介绍了各位到场嘉宾。
随后,多位专家、学者先后发表了致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发表致辞,他指出行政审判三十年是辉煌且艰辛的三十年,此次案例发布会对于理论界、实务界都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致辞中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他认为这些精心挑选的案例具有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法律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伍彪发表了致辞,他认为举办这次活动的意义重大,需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记录和总结,共同记录行政法治的成长。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在致辞中表示,行政审判三十年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张文显主任呼吁在座各位以发布会、研讨会为契机,共创依法治国的美好未来。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主持“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王敬波教授介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至今已经三十年了。这部法律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国家法治进步发挥了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联合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于2018年12月启动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选的活动,以纪念行政审判三十年这一重要的里程碑。
马怀德教授向入选单位颁发证书
王敬波教授宣布了本次“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的评选结果。应松年、贺小荣、张文显、马怀德、伍彪向入选单位颁发证书。
在点评环节中,各位嘉宾分别发表了点评意见,十分精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赵大光,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与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等行政纠纷案”发表了演讲,他认为此案坚守了依法审判的原则,树立了司法审判的权威,鼓舞了行政审判工作队伍。该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本案对于确立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理念具有开创意义。1988年贤成大厦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始兴建,中途却因董事长吴贤成撤资而被迫停工。当地政府随后对其进行了清算,并联合其他公司完成了该项目建设。1995年1月,出走境外的董事长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诉讼。最高院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清算和申请即可注销企业登记的权力。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虽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称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已在该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和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报告,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亦未引用有关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对此案进行了点评。黄永维庭长点评道,这个案件第一是发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自治;第二,彰显了依法行政的理念;第三,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第四,促进了有限政府的观念;第五,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意识。赵振华局长认为,该案对行政机关有三个启示:第一是必须依法定职权行政,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第三是政府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饶亚东,就“北京科技大学与田永拒绝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职责纠纷案”发表演讲。本案对于明确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具有意义。被告以田永存在作弊行为为由,对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后续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完成了其他学业任务。在毕业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明确了,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东南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对此案进行了点评。湛中乐教授从被告资格,行政行为以及法律程序原则三个方面进行了点评,此外他谈到这个案件还有值得进一步商榷或者拓展的空间,保护原则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更多的涉及,开除处分在法学意义上涉及很多原则,尚需要和个案结合起来研究。薛峰庭长认为,这个案件的审理不仅历史性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同时也首次将正当程序原则明确为高校行使管理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规范授权的组织管理活动具有里程碑性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周佑勇教授认为,这个案件的意义还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法院对司法审查延伸到了高校内部的管理,是对传统特别关系理论的一种突破,对于法治的发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文斌,就“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纠纷案”发表了演讲。该案是我国首例涉“乙肝歧视”行政案件,唤起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正当权利的重视。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但在复试环节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不予录取。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法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但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 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因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
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方世荣,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必丰,对此案分别进行了点评。杨建顺教授认为,此案值得得到很高的评价,但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上还需加以探讨,如何确保权力救济时效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在事前程序、事前标准、事前监督检查上来完善。方世荣教授点评道,此案涉及的公务人员“任免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乙肝歧视不单是一个平等权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政治权力问题,而且此案的判决书内容也引起了我们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的思考。叶必丰教授认为,张先著案件的理论意义上在于哪一些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或者人事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待专家意见,这两个方面引发了思考,即对于行政诉讼涉案范围的不断突破或者拓宽,也在于推动了我们体检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于泓,就“李波、张平诉山东省惠民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发表了演讲。她认为,本案判决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也昭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时刻注意依法行政具有重要警示作用。2011年1月,惠民县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原告遂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为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法院认为: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安徽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程雁雷,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孟鸿志,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梁津明,先后进行了点评。程雁雷教授认为,此案第一个意义是确立了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第二点意义是有利于推动征迁立法体系的完善;第三个意义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稳定。孟鸿志教授认为,此案在举证责任上的技术性很强,而且在利益衡量上也为法院设置了许多难点,最终法院坚持了职责法定原则依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梁津明教授点评道,这个裁判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在初步证明责任的基础上,当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与被诉行为有高度关联性,且这个被告没有能够在法定的期限内证明其他主体实施强迁行为时,就可以推定是被告实施的,或者是被告委托实施的。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明就“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发表了演讲。本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部分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人未明确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依法稳妥有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卫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石佑启分别进行了点评。刘艺教授认为,该案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很多创新,在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审理方式等方面均有突破,但案件也留有遗憾,下一步应该思考如何加强司法与行政治理的耦合,以及如何增强国家治理体系中各种治理手段的协同效益问题。胡卫列厅长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怎么有效的衔接,具体的诉讼制度怎么样来实现有效的运转,包括证据的审判规则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石佑启教授认为该案有一个关键点是合同自治权和公权利监管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另一方面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也同样值得注意,需要我们通过理论研究的跟进和规则的细化,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展开。
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就“刘自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再审案”发表了演讲。他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定了两项规则:一是在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从宽适用。二是确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有关“本单位利益”界定标准。原告为避免生产安全隐患,擅自改装雷管,但不幸受伤。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拒绝认定其为工伤,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焦点在于,职工为减少工作失误,擅自操作受伤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职工为减少工作失误,擅自改制雷管导致受伤的,其行为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有直接关系,也不属于犯罪,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先后发表了点评。张相军厅长认为这个案件两高共同发挥了作用,没有两高的共同努力,这个案件很难得到圆满的结果。沈开举教授点评道,这个案件还涉及到时间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问题,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时间管辖权应该跟从事项管辖权。杨小军教授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入选,主要是因为检察院抗诉,在行政诉讼法中不能没有检察院,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法当中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侯琳,就“麻某诉咸阳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上诉案”发表了演讲。该案对《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被告以“嫖娼”为由,对原告麻某执行了强制传唤并对其实施了拘禁,原告麻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判决,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某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赔偿难以填平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这让诸多群众以及学者反思《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标准的缺陷,尤其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问题。该案推动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周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余凌云,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金国坤分别进行了点评。王周户教授认为,媒体关注对于推动了这个案子进入诉讼,以及诉讼过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说,如何把握好法律事实和依据是该案的关键问题,此外国家赔偿从国家机关职权行使的角度来讲排斥了民法,这是公法和私法需要研究的。余凌云教授点评道,该案的重要意义一是为2004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铺平了道路,二是推动了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程序的完善,三是引起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的反思。金国坤教授认为,该案在实务上对当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法院积极主动地予以了回应,体现了法官的智慧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明,就“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发表了演讲。本案明确了环保组织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2011年10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被告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信息形式要求不具体、不清楚、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故一直未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申请需具备哪些条件?法院认为,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据此,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伟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宗泽,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熊文钊,先后进行了点评。杨伟东教授认为,该案肯定基层法院对行政诉讼发展的积极贡献,见证了行政诉讼案件案由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确认了公益组织在行政法中的新地位。谭宗泽教授指出,该案初看很平淡,但是该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民特殊需求”作为公开理由进行了深化解释,对于保障公众参与的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熊文钊教授认为,该案拓宽了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范围,并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适用方式,也对行政机关起到了法治教育的作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黄伟明就“台湾‘光大二号’轮船长蔡增雄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发表了演讲。本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拱北海关以“光大二号”轮船长蔡增雄没有合法证明而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我国内海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蔡增雄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一是对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运载的香烟无合法证明的理解。二是海关查获“光大二号”轮的地点是否在我国内海水域。三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之现场笔录的适用问题。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金明,对此案进行了点评。董皞教授认为,该案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意义,该案是《行政诉讼法》刚颁布后审理的第一个涉台案件,因此意义重大。薛刚凌教授在点评中说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彻底改变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无数案件共同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这离不开无数法律工作者的努力。肖金明教授认为,该案的政治意义不能忽视,对于两岸关系的发展有重要促进意义,而且该案对行政程序制度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王理,就“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发表了演讲。本案明确了法院不予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情形。任建国因个人原因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有关单位以国务院劳动教养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为依据,决定对任建国劳动教养一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教养法规调整的对象,但却被地方性规章纳入到劳动教养的调整范围,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地方政府规章。所谓“参照”规章是指,法院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对于不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则不予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姬亚平,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郑春燕,发表了点评。王振清认为,尽管劳教制度已经废除,但此案的一方面明确了法院对规章适用的标准,另一方面是需要重新思考轻罪的处罚问题。姬亚平教授认为,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和收容教育的制度问题需要仔细思考,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需得到重视。郑春燕教授认为,正当程序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这是此案入选的原因,同时应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问题作出澄清。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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